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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证赠与后是否可以撤销
2009-08-14 11:31:14 来源:
李某在多年前携带丈夫的印章,以夫妻的名义将房屋无偿公证赠与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当时与李某口头约定,由第三人为李某建房,但未订立书面协议。后第三人并未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现在该房屋即将面临拆迁,李某已经去世,李某的丈夫也已经瘫痪在床,李某的儿子在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时才知道房屋已经做了公证赠与。李某的儿子欲主张赠与无效。
本案中有2个主要的焦点问题:一、房屋未过户,所有权未转移,是否可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二、本案中李某的丈夫是否可以基于赠与协议本人未签字,只有李某的印章为由,主张李某无权处分而要求协议无效。
分析:对于房屋未过户问题,受赠人可以持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办理过户。
对于李某丈夫主张无权代理问题,因为李某持有李某丈夫的签章,而该签章又系真实的,且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李某丈夫的此种主张很难在证据上获得支持。
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只有在受赠人实施了危害赠与人的行为,或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突然变化,导致生活或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才可以要求撤销。
本案的最有利的出发点就是李某丈夫基于家庭状况发生的突然变化而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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